1、緊急止付48小時,止付次數以兩次為限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的通知》(銀發[2016]86號) 第2.1.2條規定:“緊急止付。公安機關應將加蓋電子簽章的緊急止付指令,以報文形式通過管理平臺發送至止付賬戶開戶行總行或支付機構,止付賬戶開戶行總行或支付機構通過本單位業務系統,對相關賬戶的戶名、賬號、匯款金額和交易時間進行核對。核對壹致的,立即進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為自止付時點起48小時;核對不壹致的,不得進行止付操作。止付銀行或支付機構完成相關操作後,立即通過管理平臺發送'緊急止付結果反饋報文'。公安機關可根據辦案需要對同壹賬戶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數以兩次為限。” 因此,壹般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緊急程度辦理緊急止付指令,止付時間為48小時,如果在該時間內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查實與涉案賬戶往來密切,就有可能在此期限內直接凍結6個月或1年時間。
2、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續凍次數不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凍結銀行卡的期限壹般都是六個月,如果公安機關凍結後在周期內未查明該筆資金是否涉嫌犯罪及未確定處理方案,則公安機關往往在到期後會辦理續凍措施,並且續凍沒有次數限制。公安機關在未查明案情或偵辦結束前,很多時候會壹直對銀行卡進行續凍。
3、壹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年,但續凍次數不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壹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