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貨強行平倉 是指當會員、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交易所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2)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3)進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倉; (4)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6)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前先由會員自行平倉,除交易所特別規定的時限以外,壹律為開市後至10時15分之前。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平倉完畢的,交易所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由於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剩余持倉可以順延至下壹交易日繼續執行強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因此發生的虧損由會員或者客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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