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業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
(二)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交易者;
(三)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四)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存放、登記結算等業務的機構;
(五)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擔保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總代表、首席代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基金服務機構、期貨合約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合約標的物質量檢驗檢疫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七)為證券期貨業務提供存管、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存管、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件產品的供應商;
(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十)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人員;
(十壹)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的人員;
(十二)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壹)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
(八)違反《證券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的規定,由於被調查當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九)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調查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十)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等違約行為、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十壹)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十二)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十三)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四)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五)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六)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采取清理整頓措施;
(十七)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十八)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
(十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