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壹)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二)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盡職調查或者投資運作;(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投資建議;(四)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管理人根據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見行使資產管理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