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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註冊資本門檻

《公司法》規定,證券公司有以下註冊資本要求:

1.經營下列業務範圍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資本:

(1)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2.證券公司經營下列業務之壹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兩項以上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的: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我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3.從事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證券投資咨詢;證券經紀人;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從事下列業務之壹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經營兩個以上項目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我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

6.證券公司經營下列業務之壹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兩項以上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的: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三)證券資產管理;

(四)其他證券業務。

7.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

為防止不良單位或個人牽線搭橋,逃避審批和監管,該規定規定,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證券公司股權。證券公司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目前新公司法取消了對企業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設立公司不需要實收資本,可以改為認繳制。但由於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對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並不低。想註冊證券公司,必須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業務實力,才能註冊證券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經營本法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至第(八)項業務之壹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八)項中兩項或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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