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服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壹)凈資本不低於654.38+0.2億元;(2)流動資產余額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含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三)對外擔保和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凈資產的65,438+00%,但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提供的反擔保除外;(四)凈資本不低於凈資產的70%。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調整前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