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介紹服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介紹業務範圍;(二)落實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四)客戶投訴的接待和處理方式;(五)報酬的支付和相關費用的分擔;(六)違約責任;(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