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的長短主要看公司在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說明書進行審核和修改,然後與保薦人協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要經過多次修改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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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審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以下簡稱IPO)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會議、初審會、發行會、備案、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不同處室分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於每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形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策。
壹、基本審計流程圖
二。初步申請審查主要環節簡介
(1)接受和事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的要求,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正式受理後,發行監管部將按照程序安排進行預披露,並將申請文件下發至相關監管辦,由相關監管辦根據發行人所處行業、公務回避相關要求、審核人員工作量等因素確定審核人員。申請主板的中小企業也要送國家發改委征求意見。
(2)反饋會議
相關監管辦的審核人員審核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註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和中介機構進壹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將按照申請文件被接受的順序排列。反饋會由辦公廳組織並記錄,參加人員包括相關監督室審計人員和辦公室負責人。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申辦者。反饋意見發出前,未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計人員進行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應當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要求進行回復。辦公廳收到反饋和回復材料後,進行登記並轉送相關督查室。審核人員應按要求對申請文件和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計人員溝通,必要時也可與處室、部門負責人溝通。
審計中發現應當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報告,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後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議討論。
(3)會議
反饋會結束後,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安排會議。會議的目的是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門的初步溝通機制。參加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辦公室負責人。
(4)更新的預披露
如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復,財務信息未過期,需要征求意見的政府相關部門無異議,將安排預公開和更新。對於符合條件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發行審核會議材料和預披露材料進行更新,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披露更新,按照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議。
(5)第壹次初審會議
審計師將報告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對反饋意見的回應。初審會議由辦公廳組織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辦負責人、審核人員、發審委委員(按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議的討論情況,審核員對初審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壹同提交發行審核會議。
初審會議討論決定提交發行審核會議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將在初審會議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壹步說明的事項,做好發行審核會議的準備工作。經發審會討論,認為發行人仍有重大事項需要進壹步披露和說明,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將再次出具書面反饋意見。
(六)初審會議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板中小企業板***25人,創業板***35人。每個審核委員會成立時,按專業分成若幹審核小組,每個小組按工作量依次安排參加初審會和審核會。如果每個小組中有個別成員需要回避的事項,會按照程序安排其他成員代替。審計委員會通過召開審計會議開展審計工作。發審委將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委員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會議召開前應撰寫工作底稿,並對整個會議進行記錄。
發審會召開前5天,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和發審委委員名單。在首次審計會議上,審計人員將向成員報告審計情況,並就相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2人,保薦機構代表2人到會陳述意見,接受質詢。聽證會時間不超過45分鐘,聽證會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委認為發行人有必要進壹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應當在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的審核意見後,應按要求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回復。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辦公廳將轉送相關監察室。審計人員應根據要求審查回復材料,並履行內部程序。
(7)密封體積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後,需要蓋章,即原申請文件要重新分類歸檔備查。密封工作應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後進行。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答復的,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封存。
(八)會後事項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次申請通過發審委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可能影響發行上市並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應披露的事項。需要辦理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辦公廳提交會後事項。辦公廳收到相關材料後,轉送相關督查室。審計人員應根據需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需重新提交審計會議審議,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果申請文件未密封,可同時進行後處理和密封。
(九)批準發行
核準發行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發行承銷方案。
在蓋章和履行內部程序後,將簽發批準文件。發行人收到發行核準書後,如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完成會後事項的程序,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始刊登招股說明書。
審核程序完成後,發行監管部將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並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
三。與發行審核程序有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時,我會詢問發行人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股票,詢問國家發改委(限主板和中小企業)對發行人募集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的意見。特殊行業的企業也根據具體情況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深入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發行審核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按照優先支持西部地區企業、平衡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根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進行排列。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核、中止審核、復牌審核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審計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按程序辦理。
發行審核時,將按照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發行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現有規則未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