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壹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3)中國證監會決定停業。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