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監管 上市公司 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 的證券市場行為。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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