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
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
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投資人在基金合
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贖回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贖回價格為下壹開放
日基金份額贖回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