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處理刑事案件守則》第51條。辯護律師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