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謊稱金融投資 詐騙壹百余萬被判刑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的信任,用於投資期貨交易造成巨額虧損,無法償還。日前,被告人鄭某因詐騙罪被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000元。
現年43歲的鄭某是溫州泰順人,中學畢業後壹直在上海、福建等地務工,直到2014年6月中旬,鄭某以投資的名義來到了青田,租得壹套房子成立了“風雲工作室”,同時給自己虛構了“鄭長風”這個假身份。
只身壹人來到青田,人生地不熟,鄭某便以金融投資為名找尋客戶,幫助客戶在“新湖期貨公司”開設期貨交易賬戶操作期貨交易、以及在北京的“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設交易賬戶為客戶操作白銀現貨交易業務,從客戶的投資利潤中抽取提成的形式盈利。
鄭某其先後招聘了朱某、吳某、葉某等人作為其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同時吸引朱某、吳某、葉某、陳某、林某等人投入資金、再通過朱某、吳某、葉某等人的人脈關系繼續發展新的投資客戶,將新客戶的資金再次投入期貨和白銀現貨交易賬戶,由鄭某統統負責操盤。
2015年10月,鄭某發現自己無法登錄北京的“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臺,同時在該平臺上的客戶投資的資金也都無法取回。被告人鄭某選擇了隱瞞,未將事實公布於眾,仍以在“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投資白銀現貨交易的名義欺騙吳某、葉某投資及通過吳某向齊某、張某等人吸收投資資金。
為了獲取被害人的信任和騙取更多的投資款,鄭某還偽造投資白銀現貨交易盈利截圖,通過朱某、吳某轉發給投資客戶及將部分投資款項作為投資“盈利”發給客戶。
紙終究保不住火,2016年6月12日,客戶要求取回投資款,而這些投資款早已被鄭某用於炒期貨虧損完,無款再可支付。鄭某便將賬戶中僅有的4萬元取出與朱某(另案處理)壹起攜款潛逃至昆明,並用虛假的“鄭長風”身份證在雲南昆明租賃了房屋,2016年7月1日淩晨,鄭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為此,吳某、葉某等14名被害人***被騙投資款134.76萬元。被告人鄭某取得上述被害人的投資款後,將投資款直接轉入其實際控制的朱某、石某、鄭某的銀行賬戶,用於其個人投資期貨交易,且大部分資金被虧損。
截至案發,除被害人葉某催討返還部分本金和以“盈利”方式返還被害人小部分款項外,***造成上述被害人經濟損失達124.3332萬元。
青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飛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吳某、張某等被害人的款項,並將款項用於投資期貨交易造成巨額虧損,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另鄭某偽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
應當數罪並罰。據此,遂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以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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