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五是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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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收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於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貸款人應對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並對企業貸款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企業正式答復。經貿委可以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要求自主進行審查。
第五十五條對已取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條件。對取得貸款承諾的企業資產、抵押物、擔保評估收取的費用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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