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高院消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2件涉中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件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經過三件訴訟案件中,壹件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於庭審結束後達成調解協議、結案,並迅速全部履行完畢。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另兩件案件壹審公開宣判,判決由中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原告賬戶中保證金余額,並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壹審判決後,2名原告分別提起上訴,認為中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要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壹審全部訴訟請求。
南京中院受理該2起上訴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2月10日二審審結、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中行?原油寶?產品於2017年報中國銀保監會備案設立,銀保監會對中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進行調查並作出了行政處罰,金融監管部門未認定中行銷售?原油寶?產品屬於非法經營期貨行為。
此外,?原油寶?產品實行100%保證金交易,並設置最低保證金比例為20%的強制平倉線,不符合杠桿交易這壹期貨交易典型特征。上訴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與此同時,南京中院認為,中行通過《產品協議》、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幫助?欄等對?原油寶?產品的適用對象、風險等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在銷售產品前對銷售對象進行了風險測評,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上訴人認為中行將?原油寶?產品銷售給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且未做必要風險提示和說明、未正確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而對中行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於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壹審判決已經做出認定,並判決中國銀行承擔相應責任,上訴人認為中行應當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反思?原油寶?:銀行收縮個人賬戶交易業務
細數中國金融市場大事件,中行?原油寶?事件必定位列其中。
新冠疫情導致經濟全面暫停,原油需求出現大幅下降,國際油價持續暴跌,3月底國際油價開始在20美元的歷史底部區域徘徊,無數國內投資者紛紛抄底原油。
不過,由於原油的投資渠道有限,其中上期所原油要求50萬的投資門檻,境外投資由於亦有所限制,無門檻、無杠桿的銀行賬戶原油在銀行的營銷下變成了市場炙手可熱的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