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11條的規定,首席風險官對於侵害客戶和期貨公司合法權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應當予以拒絕;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12條規定,首席風險官開展工作應當制作並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真實、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職責情況。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第25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首席風險官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與期貨公司有關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有關人員進行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