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下列賬戶內的資金或者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於沖抵保證金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