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即使訴訟失敗,也只需要承擔民事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債務人不會坐牢。債務暫時不能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就是說,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是犯罪,是要坐牢的。這種情況目前並不常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壹十五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看來欠的錢不僅僅是民事案件,所以就算不還也不會坐牢。但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因為欠錢不起訴,後期法院強制還款時,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就是司法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