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局處罰標準:1。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規定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並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規定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並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還是要根據具體違法情況決定具體處罰,如果是針對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的操作;對項目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處分。此外,對生產經營單位可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