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登記機關不再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額和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足額出資的期限。
註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外,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度不同於實繳制度。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公司在其銀行驗資賬戶中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的投資和創業,降低了企業資金的運營效率。認繳制是指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最後,我想補充壹點,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需要繳納註冊資本。壹些行業還要求實繳註冊資本,包括:
1.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
3.外國銀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財務公司;
7.金融租賃公司;
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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