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藥品在有效期3個月內禁止銷售,即使超過有效期3個月也不能銷售。但是不禁止賣,在貨源充足的情況下。當消費者知道壹般藥品在有效期後3個月內不會去專櫃,並且出現藥品短缺的情況下,對於療程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即使離有效期1個月。藥品的有效期通常用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來表示。其中,有效期是指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藥品的質量能夠達到規定的期限。有效期是指從生產之日起至規定期限屆滿的時間。藥品應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應當按照規定印制或者標註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和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規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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