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押金和保證金在壹定情況下可以退也可以不退。實踐中,合同期滿,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應退還定金或保證金。如果壹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定金或保證金不予退還,則定金或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押金和保證金有什麽區別?
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定金是壹種擔保物權,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即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壹定數額的金錢或等價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項下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定金中優先受償。存款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的壹種習慣方式,我國法律既不明確承認也不禁止。
2.保證金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下的或存放於第三方的款項。這個概念應用廣泛,比如合同保證金,招投標中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