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交易形式 收受賄賂 的行為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 買房 屋、汽車等物品的。前提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創造了很高的利益,這個利益基本上是超過欲購買的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價值。 2、以收受幹股的形式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征 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 受賄 論處。進行了 股權轉讓 登記,或者相關 證據 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受賄數額。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只贏不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6、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沒有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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