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重大資產重組申報項目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部2005年9月201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解答》修訂稿(鏈接地址:/pub/new 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 20150966)
“七。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是否影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受理?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中,涉及的中介機構主要有: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評估機構。
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並購重組保薦業務中有獨立財務顧問(及保薦機構)被立案調查後,我會暫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視情況予以受理。
根據《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後,我會暫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待調查影響消除後視情況予以受理。
審計機構、評估機構被立案調查的,我會在接受其出具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後,關註其誠信信息和執業狀況。"
這意味著,保薦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後,在調查影響消除之前,證監會不會受理這些機構出具的文件,而審計和評估機構則不同。證監會仍會接受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審核中重點關註其誠信信息和執業狀況。也就是說,只要為本次重組申報提供審計服務的相關人員未被立案調查或采取監管措施,且未參與相關被調查項目,申報文件的受理不受影響。
毫無疑問,讀者可以參考近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公開披露文件。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圳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合普(600090)等都曾因相關審計機構是否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責令整改,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核查,並就該事項是否影響相關審計文件的效力發表明確意見。事實證明,這些重組項目並未受到審計機關立案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二、對IPO申報項目的影響
2013年8月2日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明確表示:
問:請問,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因正在審核的IPO項目出現財務問題而被立案檢查,證監會將如何處理該事務所正在審核的其他項目和新申報的項目?
答:在IPO過程中,保薦機構和會計師等其他中介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擔的責任並不完全相同,監管的重點和手段也有所不同。對已立案調查的保薦機構推薦項目采取暫時不予受理的措施,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辦理。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期間不接受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薦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在IPO過程中的領導者,在發行階段要組織協調所有機構和人員參與工作,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申請材料內容履行獨立的核查程序。保薦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被調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內容予以特別關註和認真核查,並結合調查過程中獲得的客觀信息做出獨立、審慎的判斷。調查完成後,如最終結果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或文件暫不受理,發行人可根據我會相關規定申請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或在恢復受理會計師事務所文件後繼續推進發行相關工作。"
上述回復意味著,如果只立案調查,涉案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在審項目和新申報項目仍正常受理,不受影響。
具體案例在資本市場也很常見。
三、對公開發行債券申報項目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債券監管部2015年6月6日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壹)》(鏈接地址:/pub/new 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
"4.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的,發行人和會計師事務所應如何提供相關資料,中介機構應如何進行核查?
答: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的,發行人及會計師事務所應說明案件調查進展情況,是否會影響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涉及的註冊會計師是否為本次債券發行相關的簽約註冊會計師。
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律師應對該事項進行核查,並對是否對本次債券發行產生實質性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這意味著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只需說明備案情況不影響證券從業資格以及涉案簽字註冊會計師與本次債券發行項目無關,不影響債券發行申報文件的受理。
至此,讀者想必已經明白,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不會對其正常業務產生任何影響,只會影響到相關人員直接參與的項目。而且在目前強監管的環境下,會計師事務所被調查或者被處罰是很正常的事情,沒必要大驚小怪。
壹些媒體鼓吹的所謂“市場會哀號”不過是危言聳聽,嘩眾取寵。當今社會,信息傳播渠道過於暢通,導致謠言傳播速度快於真相。這就需要讀者有壹雙明察秋毫的眼睛,才能去偽存真,不被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