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侵害消費者權 益行為處 罰辦法》第十六條“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 詐、誤 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 詐行為。”以及《侵害消費者權 益行為處 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項銷售失 效、變 質的產品。”
2、在超市買了過期商品該怎麽賠償。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 益保護 法》第四十九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 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 償其受到的損 失,增加賠償 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的規定,要求該超 市退 還所購買的過 期變 質食品的貨款,並賠 償相當於該貨款數額壹倍的損 失(可以壹賠三)。如果協 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 裁機 關申請仲 裁,也可直接向人 民 法 院起 訴,通過訴 訟程序來處理。
3、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怎麽賠償根據《食品安全 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 償損 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 失三倍的賠 償金;增加賠 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 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 導的瑕 疵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