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50間客房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
3.100個座位或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含住宿)的餐飲場所;
4.公共體育場(館)和禮堂;
5、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和放映場所;
2)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
(四)娛樂、網吧和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輪滑場、桑拿浴室等經營性健身休閑場所;
6.(半)地下建築中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療養院和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50張以上的醫院;
2.5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
3.學生床位1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或師生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
4.擁有50張以上兒童床位的托兒所和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團體、公共服務機構
1,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
2.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3.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部門;
4.青年團、工會聯合會和婦女聯合會的辦公室;
5、供水、供氣、供熱等關系民生安全的機構。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單位;
2、全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站、碼頭、民用機場
1.設有候車廳和候車大廳的客運站和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和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和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
4.商用汽車加油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或總儲存量超過200公斤的店鋪。
九、生產加工企業
1,生產車間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2.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潔凈車間和電子車間;
3.總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丙類廠房。
X.重要科研單位
1,地市級以上科研單位;
2、科研單位負責國家重點科研項目;
3、設備價值超過654.38+00萬元的科研單位;
4、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進行科研實驗,具有較大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的科研單位。
十壹、高層建築、地下鐵路、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油、木、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
2、城市地鐵、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其他糧庫總儲備1萬噸;
4、棉花總儲備超過500噸;
5、總儲量超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超過654.38+00萬元或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儲存(倉庫、堆場)單位和場所;
7、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其他商品生產銷售、倉庫、堆場、中轉倉庫(站)、物流倉庫等場所;
8.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工地。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1.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電子、汽車、鋼鐵、造船、煙草、航空航天、造紙或固定資產價值1億元以上的企業;
2.營業廳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金融、證券、期貨交易所;
3、具有壹級車庫或三級以上車庫、停車場管理單位;
4.3A級以上旅遊景區;
5、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火災後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遊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必須:
(壹)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2)出口處應設置明顯標誌,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電氣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
(四)嚴格控制使用和燃放明火、煙花爆竹。確需使用和排放時,必須采取預防措施,確保安全;
(5)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制定應急疏散計劃;
(七)管理人員應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巡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賓館、飯店、醫院等使用高層建築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確保其完好和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消防技術培訓,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