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麽?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1.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如果是違約的,除了需要向沒有違約的壹方支付違約金之外,如果是造成實際的損失的,還應當按照實際的損失為限度對遭受損失的壹方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只需要以實際的損失為限度,並且,另壹方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
2.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在合同中壹般都可以使用。但履約保證金在有些合同裏是不適宜使用的,具有強制性。如果是有效合同,乙方違約,甲方可以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並要求乙方另行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