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減持限售股營業稅應征收營業稅:
限售股的股東包括企業股東和個人股東。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對於個人股東,2009年9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將金融商品商品區分為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勿庸置疑,非金融機構通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解禁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限售期內有限制,但是壹旦解禁出售則和其他的二級市場的股票沒有任何區別了,應該和其他股票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屬於營業稅金融商品買賣的征稅範圍。因而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機構應對通過證交所減持的限售股計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