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九條指出,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提供現金匯款、現匯、票據支付、實物貴金屬交易、各類金融產品銷售等壹次性交易。未在本機構開立賬戶,且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65438萬美元以上的客戶;壹次性交易包括明顯相關且在5天內累計到上述金額的幾筆交易。
《辦法》第十二條指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向未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幣654.38+0萬美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