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是指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表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個人)
保險經紀人,我國《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註: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根據現行保險法規定,是指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壹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保險市場的規則、構成和市場狀況,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談判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在法律上也不負責賠付和退費,但負責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因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因此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照保費的壹定比例支付。
起源
保險經紀人有著悠久的歷史。在17世紀的英國,現在已經成為壹個世界性的行業,但在中國還處於起步階段,近幾年發展很快。保險經紀人應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因此國際上對其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在中國境內設立保險經紀人必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
再保險經紀人
在再保險市場上,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安排原保險人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人。再保險經紀人是指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再保險分出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