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有做法是將其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收取銀行利息來達到增值。這種辦法風險小,利息收入穩定,銀行的當期利率就是保險基金的收益率。由於銀行利率長期處於低水平,加之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影響,使養老保險基金並不能實現有效的增值,有時甚至保值也面臨著困難,這種低風險、低回報的方式不應當成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唯壹選擇。
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基本放開了對於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範圍的過度限制,允許其在法律許可的比例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入市。如何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是當前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的核心問題。采取信托制度推進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采用開放式基金的管理模式,是壹種切實可行的方式,能夠順利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它的運作模式體現了基金投資者(受益人)、基金經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間錯綜復雜而又井然有序的經濟關系。
二、采用信托模式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養老保險金被喻為“養命錢”,如何管理好這筆基金,關系到每壹個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敗。目前,中國的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多為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缺乏專門的管理人才與技能,因此普遍遇到保值和增值的困難。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各國養老基金的管理模式,雖存在以政府為主的投資運營體系,但慣例是委托獨立的機構管理和運用資金。這種獨立的資金管理機構,有可能是政府的壹個獨立部門,但更多是具備法人地位的專門基金公司或投資銀行。之所以委托獨立機構管理資金,壹是各國普遍強調政資分開,二是由於資金的管理運用需要相當的經驗和專門技巧,由專門、獨立的資金運作機構操作,更能勝任並且效果更佳。作為受托人的獨立機構,既有全權管理和操作運用資金的權利,又負責非常嚴格的資金保值的責任。
信托公司作為專門的理財機構,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經驗,可確保養老基金的效益。同時,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養老基金壹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的影響,從而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