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管家,是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是金融業布局的控制者,是地方金融監管的防火墻。金融辦是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壹般作為地方政府管轄的辦公室,壹般為科級單位,業務上受上級財政局指導。金融辦的職能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決議,監督檢查市委、市政府關於金融工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業務拓展,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地方財政和金融業發展的中短期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穩定。
金融辦公室的職責範圍:
1.配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指導地方基金金融業改革創新,促進地方金融業健康發展;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
2.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國家資產管理和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管,維護地方金融秩序。
3、負責培育和推動市級多層次資本市場進入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發展;企業所在地市政府應當對推薦工作進行指導和審核,引導上市公司開展監管粉絲、資產重組、版權發行和增發等工作。協調推進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引資。
4.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共同防範和緩解這種情況,應對地方金融風險,從而協助相關部門應對和處理非法金融活動。
5、建立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農民的激勵機制。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報告。
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有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集中統壹分類的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