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中國國務院發布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要求縣處級以上幹部每年65438+10月31之前報告家庭財產、婚姻變動、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明確規定虛報的將受到紀律處分。對比1995發布的《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和2006年發布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此次新規首次提到幹部應當申報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以及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縣處級以上幹部副職(含縣處級副職)必須申報本人、配偶、子女所居住的* * *房產、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根據《規定》,本次申報的領導幹部對象包括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含縣級副職);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為縣處級以上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規定》還適用於副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幹部和已從現職退休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即將辭去公職的幹部,在提出辭職申請的同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應在每年1和31之前,報告上壹年度擬申報事項的情況。此外,《規定》首次提出,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閱申報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或者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對申報的收入、房產、經濟投資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規定》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動、配偶及子女移居、就業等事項。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房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與* * *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業主或者* * *擁有的房屋。投資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隨* * *生活的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者持有證券、股票(含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的情形,以及配偶、隨* * *生活的子女投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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