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八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壹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壹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第九條: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第十壹條: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第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