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壹)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二)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於擔保的;(三)期貨公司凈資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四)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五)股東幹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