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