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兩家公司中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中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中兼任職務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期貨公司營業部的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的負責人。壹名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兩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兼職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