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如何才能準確認定非法經營
1 、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壹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壹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 、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是怎樣認定的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2、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或者期刊五千份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①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7、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①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②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8、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