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企業是應該承擔責任的。員工失蹤需要在監控上才發現,可見該企業內部對員工的安全意識防範並不到位。
雖然企業就男職工自殺發表聲明從聲明來看,男子自殺的原因是因炒期貨和股票而虧損負債過多,最後選擇自殺,與企業並沒有關系。在如今所有的人都在強調要理性理財,要用自有資金投資炒股等等。但仍然有的人員為了獲得高額收益而選擇配資、借資等等。最後不僅錢沒有賺回來,成為資本市場的韭菜,最後負債累累。這個男子要選擇自殺來結束這壹切,恐怕負債金額是要相當之高。至於這些債務,壹般跟家人沒有關系。我們法律規定只有繼承死者遺產的,才需要在繼承遺產範圍承擔相應的債務。男子因為負債過多而自殺,恐怕也是沒有財產可以繼承。所以男子的債務只能人死債消。
不過包鋼集團其安全生產操作規範有很大的漏洞。這已不屬於自殺員工的個人問題,而屬於整個企業內部操作安全流程的問題。企業應該亡羊補牢,即刻建立安全生產操作流程及規範。防微杜漸,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作為企業的員工,企業應該為其上保險,如果自殺員工沒有保險補償,這就涉及到該企業對企業員工福利權利的侵犯。
員工在企業工作場所非正常死亡,哪怕屬於自殺,企業也負有次要的責任。這就和行人未走斑馬線,被車輛撞到,車輛同樣擔責的道理是壹樣的!
最後,人遇到困難和苦難,應該理性的處理,不要過於糾結難過,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把困難當作正常狀態,不要給自己施壓,學會輕松應付,這跟人的性格和修養有關,生命可貴,要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