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貨幣市場的現狀和問題
中國貨幣市場孕育的最初動因是為了調劑由於臨時性、區域性因素引起的貨幣資金的余缺,以抵消條塊形式分配信貸規模的不合理性。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盡管已初步形成以中心城市為依托對短期貨幣資金進行集散的格局,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的貨幣市場仍表現出明顯的缺陷:
1.市場形態單調,“頭寸”市場有名無實。目前,國內貨幣市場的活躍部分實質上只是銀行同業拆借,其他貨幣市場如票據市場、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等才剛剛起步,市場作用十分微弱。票據市場作為商業信用活動的高級形式,在發達國家貨幣市場中是壹種非常活躍的市場形態,但國內票據市場的發展水平極低。據有關資料披露,到1991年底,國內商業信用總規模為2800多億元,其中以商業匯票形式出現的商業信用僅占30%,另外70%的商業信用則是以“掛帳”形式出現的,沒有法律約束,因而壹旦銀根趨緊,經濟活動中的“三角債”便應運而生且日趨嚴重。這與大陸至今尚沒有壹家專門辦理票據貼現、轉讓的機構,合理票據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有很大關系。不僅《票據法》沒有出臺,票據權力無法保障,而且合格票據評定制度仍未確立,票據不能交換流通。
從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看,1992年工、農、中、建、交5大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427億元,在銀行籌集短期資金、 改善銀行負債結構中的作用非常微小。而壹些貨幣市場發達的國家如美國,1984年末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未清償額即達4100億美元,約占其商業銀行負債總額的15%。並且,大陸的大額可轉讓存單目前絕大部分是記名式的,不通兌,名為“轉讓存單”事實上流通困難,不利於持單人調整投資結構;存單利率與同期存款利率,基本持平,缺乏彈性,從而通過存單市場反映貨幣供求狀況的利率機制未能形成。
從短期國債市場看,國債市場在西方發達貨幣市場上是壹個最為活躍的市場,是中央銀行據以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主要場所。但在我國,壹方面國債總體規模不大,1981—1994年,累計發行國庫券2615億元,1993年底國庫券金額僅920億元,約占個人金融資產的3.5%,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缺乏物質基礎;另壹方面由於國債期限單壹,壹般為3~5年,1年期以內的短期國債至今尚未推出, 加之中期國債的交易活動主要是在各證券商之間進行,中央銀行未能參與進去,帶有明顯的自循環性質,因而國庫券市場作為貨幣市場的壹種重要形態,無論在政府的短期融資管理方面,還是在作為中央銀行參與貨幣市場運作的手段方面,均未發揮應有的效應。
從同業拆借市場看,雖然同業拆借在我國發展迅速並成為貨幣市場的主體,但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應清醒地註意到這壹市場並沒有象預想的那樣正常發育。本來人民銀行規定,同業拆借應堅持短期融通原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對期限長的拆借要有商業票據作抵押。 然而實際執行的結果表明,大多數金融機構拆出資金期限過長,最長期限高達3年。從拆出資金的投向看,流向信托公司、 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部分,大多數被用於入股、投資、彌補固定資產和債券占款缺口;流向銀行的部分,拆入行也不是為了彌補存款準備金的不足,因為有些銀行是在存有超額儲備的情況下拆入資金的。拆入資金的目的是再批發給企業作為貸款使用。作為企業貸款,並不需要短期的,而是需要長期的,且越長越好。由此可見,國內銀行間的同業拆借,從誕生起,就具有濃重的“批發貸款”色彩,各金融機構拆東墻補西墻,解決的多是企業流動資金不足或固定資產投資的缺口。
2.市場處於分割、封閉狀態,沒有形成全國性統壹市場。表現之壹是同業拆借市場的松散性和區域性。壹方面,中國大陸同業拆借交易絕大部分是在無形市場上進行的,即通過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聯系,直接進行對手交易,從而制約了統壹市場功能的發揮,所謂“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信息交易系統”形同虛設,客觀上使得“全國性同業拆借行情中心”的作用難以發揮。
另壹方面,各地本位主義嚴重,只準拆入,不準拆出,很大程度上靠長官意誌辦事,不考慮資金使用效益,結果使同業拆借這種橫向資金融通的方式扭曲成了本地區、本系統資金調劑的工具。表現之二是拆借利率存在明顯的差異性。除去高達25%以上的拆借資金“地下合同利率”不論,僅以部分省市拆借市場公布的利率加以分析,1993年5月11日至20日的7天期平均利率為7.393‰,平均離差0.581,其中最高利率與最低利率相差4.89個千分點;2個月期平均利率為11. 334‰,平均離差2.223,其中最高利率與最低利率相差7.61個千分點, 高低縣殊1.2倍以上;3月—4月期平均利率13.105‰,平均離差1.596,其中最高利率與最低利率相差達到5.606個千分點, 這充分體現了中國拆借市場活動的分割性。
表現之三是同業拆借和其他貨幣市場未形成相互聯系和有機運行的整體。在發達貨幣市場上貨幣市場工具具有明顯的替代性,市場參與者通過買賣各種短期金融商品將各個子市場緊密聯系在壹起,尤其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的最終調節者。對協調各子市場之間的聯系起著巨大作用,強化了貨幣市場的壹體化運作機能。顯然,各貨幣子市場未能發育到這種水平,仍還處於壹種分割和松散狀態。
3.市場活動主體的非完全性與參與者行為不規範。考察西方國家的貨幣市場,其參與者主要有:(1)商業銀行, 它們是貨幣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2)中央銀行,貨幣資金供求的最終調節者;(3)財政部,經常在貨幣市場上通過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收支時差及支大於收造成的缺口;(4)證券交易商, 其最大的經濟功能是充當各種短期金融商品的交易中介,並通過在大多數已發行的償還期已定的票券上掌握活動頭寸為各種票券“制造市場”;(5)企業, 商業票據的最大供給者以及各種證券的需求者。多元的貨幣市場參與者及其不同的經濟機能作用,為貨幣市場的形成和有機運行奠定了基礎。
壹方面貨幣市場活動主體表現出非完全性特征:壹是在拆借市場上,活動主體為幾大專業銀行,其中以工商銀行為主,因而拆借活動表現為系統內的自循環性,而其他活動主體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基本上被排斥在這壹市場之外,其短期融資行為只能靠變相的方式進行,不規範;二是財政部未能成為短期金融工具的供給者,短期國庫券定期發行制度未確立;三是貨幣市場交易商短缺,目前有形拆借市場交易商主要為人民銀行組織的融資中介,作為單純的資金拆借中介人,沒有自己的基金,不能起到創造和活躍貨幣市場的作用;四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的最終調節者身份還未確立;五是由於企業對流動性管理的漠視而使其作為短期金融商品的供求動力不足。另壹方面,市場參與者的融資行為具有明顯的不規範性特點。通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壹個主要區別是,資本市場是為融通中長期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機制,而貨幣市場的基本功能之壹是為銀行、企業、政府和家庭經濟單位提供流動性管理便利。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資金供不應求,這壹矛盾導致了貨幣市場基本經濟功能的變形,貨幣市場融資出現了許多不規範行為;壹是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出大量資金,據調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要拆出對象是壹些非法金融性公司(當然這類公司是為地方政府承認的),這些資金大部分是為了逃避信貸規模監控或為了滿足地方某些建設項目的資金需求;二是在市場活動中除收取利息和服務費外,還加收手續費,收取比例從1‰到8‰不等;三是在壹些地區甚至使大量農副產品收購調銷資金進入拆借市場,專業銀行轉而向人民銀行申請短貸;四是有些基層人民銀行將再貸款或拆入資金,通過專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向其他非銀行金融構構甚至向工商企業變相貸款,造成和助長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超負荷經營,也逃避了規模控制。
4.市場工具的非票券性與市場利率缺乏彈性。發達貨幣市場上的工具主要有國庫券(TB)、可轉讓存單(CD)、商業票據(CP)、銀行承兌匯票(BA)、拆借交易期票、回購協議證券(RP)等。各種票據化和證券化的市場工具的有效運作,既將各個貨幣子市場連為壹個有機整體,又為銀行、企業、政府和家庭經濟單位提供了流動性管理便利,更為重要的內容是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也為再貸款和再貼現操作)調節貨幣和信貸量提供了可供選擇的手段。
壹是中國貨幣市場工具表現出非票券特征,如同業拆借市場上的頭寸買賣,不論是有形市場的中介交易還是無形市場的對手交易,壹律套用銀行貸款的借款立據程序來進行款項交割,只不過在頭寸交易時,必須在拆入方出具的借據上由作為經紀人的融資中心簽字公證,其余與銀行發放貸款別、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的真正的金融企業;
二是建立金融業的風險補償和避險機制,為此應推行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使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數量上、期限上以及利率的敏感性上保持合理的結構,以保證在可承受的風險條件下獲得利潤目標的最大化,從而增加銀行進入貨幣市場的動力;
三是改變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制,增強商業銀行創新金融工具進行融資的動力,使商業銀行頭寸的調度和二級儲備結構的變更主要通過貨幣市場活動來進行,而中央銀行則以最終調節者身份來對貨幣市場活動加以調節,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超額儲備及其成本水平;
四是建立金融專業的競爭機制,貫徹金融業的“準入”和“準出”原則,允許多種形式和多種功能的中介機構的增設,尤其應註意發展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多種金融機構相互競爭的格局下,打破信貸資金條塊壟斷經營的局面;
五是建立可變的和結構式利率體制,應逐步放開利率,使利率水平能反映市場上的資金供求關系。(3)進行財政金融制度改革。要借鑒發達國家財政融資的經驗,推行我國財政赤字融資債券化,建立短期國債的定期發行制度,發行為期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的短期國庫券,以彌補財政收支的月度和季節性不平衡,改善現有國債的期限結構,從而將政府財政部門推上貨幣市場活動主體的地位。
2.構造貨幣市場的有效運行機制。要構造以短期資金公司為主要交易中介的貨幣市場運行機制,培植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包括再貼現或再貸款)的直接作用對象。這壹思路包含兩項基本內容,壹是在人民銀行總行設立短期資金融通中心,使之建成壹個大容量、高效率的全國性短期資金融通公司,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的直接“傳感器”。二是將沈陽、天津、上海、武漢、西安、成都、重慶、廣州等地的有形資金市場改造為區域性短期資金融通公司,這些短期資金融通公司與中央資金融通中心壹起構成統壹的貨幣市場中心交易活動網絡和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信息源,以及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的傳導中介。
上述短期資金融通公司作為貨幣市場的經紀商,其業務應從現有的資金拆借中介業務擴大到經營短期國庫券的發行和交易業務,各種票據的貼現和交易業務,有價證券的抵押貸款業務等,並且,中央銀行應劃定壹筆專用資金給予這些公司,以及這些經紀商通過吸收會員資金,組建貨幣市場的平準基金,用之進行短期金融商品的自營買賣,為各種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創造”市場。這些短期資金公司通過中介交易各種短期金融商品,將銀行、企業、政府部門的活動聯系在壹起,而中央銀行則通過短資公司買賣各種債券和票據,吞吐基礎貨幣,來影響商業銀行的超額儲備和貨幣市場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達到調節市場貨幣供求的目的。
3.培植貨幣市場有效運行的保障機制。即通過制定壹系列法律和制度來保證貨幣市場行為的規範化。其要點有:
(1 )完善證券信譽評級制度,由權威性企業信譽評級機構對現有企業進行評級,只有獲得A 級的企業才有資格發行商業票據;
(2 )制定符合國際慣例的《票據法》,依法保護票據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這是使票據行為走向規範化的重要保證;
(3)除已制定的《中央銀行法》外, 還應加快制定《商業銀行法》、《金融公司法》等壹系列嚴格的法規,來確定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確立各金融活動主體的行為準則;
(4 )制定《結算法》來規範結算行為,嚴格結算紀律;
(5 )可考慮建立金融業務特別法庭制度,配備專門的法律人才,對金融管理、控制和金融交易行為中的糾紛和非法行為作出合理公正的裁決,這壹制度在許多國家有成功的經驗可資借鑒。
總之,中國貨幣市場的發展和暢通運行只有在與之相關的各項法規和制度的保護之下才能得以實現,其功能和作用才能得以正常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