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含境外經紀機構),或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其收入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無實際關聯的,暫不征收其在境內從事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收入(不含實物交割收入);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內為境外投資者提供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收入,不屬於境內勞務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在境內投資原油期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年。
三、國務院批準開放的其他商品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
2018三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