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石油產業重組,全國石油業務按照南方、北方、海上的不同地域,劃給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家集團公司。三家公司分別負責自己地域內的煉油、批發,零售等上中下遊業務和進出口經營權。因此,原來集中在下遊批發零售環節的民企基本全部退出。
1998年對於民營企業來說是關鍵性的壹年。當年,國家經貿委等幾個部門印發了《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38號文),規定原油和成品油只能由中石油中石化兩家集團的批發企業經營,各煉油廠不得自銷,不符合要求的煉油廠要關停。其他有條件的批發企業,可由兩大集團依法重組。
2001年,國家經貿等5部門由發布了《關於進壹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的意見》(72號文)。意見認為成品油市場秩序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包括加油站盲目建設惡性競爭等擾亂了市場秩序,並規定,“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地區新建的加油站,統壹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同時對未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加油站采取停止建設、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
因此,目前原油屬於特許經營的產品,老百姓在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證的情況下買賣原油屬於非法經營。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