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這種說法,我不認同。期貨中,買方和賣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妳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期權,期權的買方和賣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期權的買方在付出權利金後只享有權利(要求行權或者放棄行權),期權的賣方收取權利金的同時,只負有義務(買方要求行權時,賣方必須無條件執行期權)。所以說市場運行方向如果對期權買方不利時,買方不執行期權最多只損失權利金;而市場方向如果對買方有利,買方要求行權,賣方必須執行,從這層意義上講,期權的賣方虧損可以無限大。我這麽解釋不知道妳理解了沒,因為國內現在沒有期權交易,所以找不到實例給妳解釋,具體的妳可以搜索“國儲銅事件”,劉啟兵在倫敦交易所做空期貨銅的同時,為了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做了賣出看漲期權,才導致了巨額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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