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
零售經營煙花爆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臺保持壹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