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
銀行對公賬戶(對公銀行賬戶)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指以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銀行對公賬戶(對公銀行賬戶),需要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正本、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章;
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本人去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那還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還要由法人代表開具授權書,授權代理人去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開戶銀行的管理:
開戶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開戶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
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
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