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否適用的判定
1.買方可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
限額買方所在國(地區)頒布的禁止中國物資入境的政府禁令可能構成買方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但仍需滿足壹定條件,包括貿易術語是否規定買方收貨後風險轉移;政府禁令在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發布或實施,且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合理預見到所在國政府可能會采取管制措施;買方本身對於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響是否有過錯等。
2.買方不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限額買方以新冠疫情為由主張拒絕支付貨款或拒絕接受貨物無法成立:
CIF、FOB合同項下,貨物風險隨貨物裝運上船而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所在國(地區)采取的管制措施便與賣方無關;
新冠疫情可能導致國外買方所在國海關檢驗檢疫政策升級或需采取隔離14天措施。此時,盡管政府的政策有變化,但只要所在國並沒有禁止來自中國的物資入關,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收貨物。
此外,新冠疫情亦有可能導致來源於中國的物資市場需求大幅下降,出於商業風險考慮,國外買方拒絕接收貨物。此時,商業風險(銷路不好)並沒有實質阻礙限額買方繼續履約,故其拒絕付款或拒絕接收貨物的理由亦無法成立。
買方收貨後,其在國際貿易下的主要義務僅剩支付貨款。支付貨款的義務是金錢義務,金錢義務可以通過轉賬、匯款、支票、匯票、本票、現金等多種方式履行,買方履行付款義務主要通過銀行結算系統,若新冠疫情未導致所在國國際業務癱瘓無法履行付款義務,國外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很難成立。因此,支付金錢義務壹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疫情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影響到了買方履行支付金錢義務的時間,如買方因新冠疫情被隔離觀察、被隔離治療,無法自行或委托他人辦理付款事宜。此時,買方可以因其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主張免除遲延履行債務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或減弱後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