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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期權交易的歷史介紹

1982年12月,外匯期權交易在美國費城股票交易所首先進行,其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的歐洲期權交易所和加拿大的蒙特利爾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等都先後開辦了外匯期權交易。美國費城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權交易所是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外匯期權市場,經營的外匯期權種類包括英鎊、瑞士法郎、西德馬克、加拿大元、法國法郎等。

外匯期權不同於遠期外匯合約,後者有義務在到期日執行買賣外匯合約,外匯期權合約則隨合約持有人意願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合約。合約的終止日稱為期滿日。每個期權合約具體規定交易外幣的數量、期滿日、執行價格和期權價格(保險費)。按合約的可執行日期,期權交易分美國式期權和歐洲式期權。如果期權能夠在期滿日之前執行,稱為美國式期權;若只能在期滿日執行,稱歐洲期權。外匯期權持有人在期滿日或之前執行買或賣期權時的商定匯率稱執行價格(excercise price)或協定價格(strike price)。執行價格(匯率)是經選擇後才預定的,這同遠期匯率不同,遠期貼水或升水是由買賣外匯的銀行決定。購買外匯期權者向出售者支付壹筆費用,稱期權價格(option price),或保險費(premium)。

對於外匯期貨期權市場的風險治理,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督機構組織(IOSC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以及民間組織三十人集團均提出了積極有效的建議,指出在建立和實施風險治理構架過程中,至少應包括如下步驟:

——明確自身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從客觀實際出發(包括財力和心理等因素),設定可承受的風險範圍,過大輕易導致經營危機;過小則不利於充分利用企業資產進行保值和增值。

——明晰每壹治理層的權力和責任。做到權責利對等,激發進取,防範過激冒險行為,通過治理層次和治理幅度實現最優化經營。

——制定風險治理治理結構。具體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選擇風險治理方法、風險控制、風險監察和風險報告與評估等環節。

——確保有足夠的信息反饋和公眾監督系統。信息社會需要相應的信息系統,而對於高風險的期貨市場來說更是這樣。只有高效的信息反饋,才有可能滿足市場有效前提的存在,促進投資者的合理流動,實現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互動。同時,市場治理的公正與否,也需要公眾的社會監督。

——密切關註國際市場的動態。國際市場上有7萬億美元遊資和16萬億美元政府債券在快速流動,實行風險治理應密切關註大量資金對高風險衍生產品的集中性。全球大約90%的衍生產品業務把握在少數幾家美國商業銀行手中,如摩根銀行公司、花旗銀行、美洲銀行和大通曼哈頓銀行等。隨著表外業務的增多,每日衍生產品交易與實物物品貿易有關聯的不超過2%,由此可見其風險的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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