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10/2004號決定批準)俄羅斯聯邦政府2002年2月30日的941)
出版日期:2003年3月26日
壹.壹般原則
1.該條例確定了根據《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法律地位法》(以下簡稱《地位法》)向臨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以下簡稱“外國公民”)發放俄羅斯聯邦工作許可證的措施。
2.工作許可證是確認外國公民有權在俄羅斯聯邦臨時從事勞務服務(以下簡稱“外國工人”)或作為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的個體企業主從事商業活動的文件。
3.工作許可證發放給65-438歲的外國公民。
4.所有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主並打算從事經營活動但不構成法人的外國公民,以及根據勞動合同和民法合同被雇主和項目(勞務)訂購方招聘為外籍工人的外國公民(人數不得超過俄羅斯聯邦招聘和使用外籍工人從事勞務活動的規定範圍)均可獲得工作許可。
5.工作許可證可以發放給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主的外國公民,或者發放給雇主或項目(勞工)訂購者,他們將把許可證發給每壹個外國工人。
只有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方按照規定程序為每個外籍工人提供。
只有在俄羅斯聯邦支付交通費用的情況下,才能發放工作許可證。
業主或項目(勞務)訂購方可以是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業主的外國公民。
第二,接受並審查申請
6.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主的雇主、項目(勞務)訂購者和外國公民必須向當地內務機關提交獲得工作許可的申請。
7.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國公民姓名、父親姓名、出生日期;
2)外國公民的國籍或永久居住國;
3)外國公民的永久地址;
4)外國公民從事勞務或經營活動的時間;
5)關於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的外國公司作為個體企業主,同時作為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者。
中國公民有工作許可的證明(須出示原件);
6)活動類別;
7)工作地點;
8)雇主或工程(勞務)訂購方的證明;
9)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方的證明,包括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主但同時擔任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方的外國公民,具有招聘和使用外國工人的許可證(必須出示原件);
10)招聘使用外籍勞動者的條件證明或外籍公民即將從事的經營活動證明。
8.申請表的格式由俄羅斯聯邦內務部批準。
表格必須用俄語填寫,不允許使用縮寫或簡稱。申請書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完整。
9.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外國公民的30X40彩色照片和下列證件:
1)專業人士出具的關於外籍勞動者在國外獲得職業教育證書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或者關於該證書相當於哪種俄羅斯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果根據俄聯邦法律或俄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需要上述文件的話);
2)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家的證明復印件;
3)允許外國公民入境並參觀俄羅斯聯邦政府2002年6月65438+10月第754號決定批準的清單中所列組織或設施的特別許可證復印件(2002年俄羅斯聯邦條例第41卷,第3995頁)。
10.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出示有效期不少於6個月的個人身份證明和外來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11.除非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在外國處理的官方文件,其副本被外國公民用於獲得工作許可,應由俄羅斯聯邦駐外外交或領事機構根據規定程序確認為法律文件。
如果文件是外文的,必須附有經過公證的俄文翻譯件。如果不出示原件,復印件也必須經過公證。
12.受理申請時,需要檢查提供的證件是否準確。審查和申請人簽名的真實性應當由當地內務機關授權的負責人簽名認證。
13.根據註冊號申請註冊。
當地內務機關授權負責人向申請人提供受理審查申請的證明。
14.當地內務機關負責審查申請表中提供的證明材料和文件,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向外國公民發放或拒絕發放工作許可的決定。
每個申請都是單獨決定的。
拒絕向外國公民發放工作許可的依據是申請和提供的文件中有不可靠或不準確的內容,或者有《身份法》第18條第9款規定的情形。
15.從提交申請和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審查申請的時間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
16.地方內務機關必須在作出決定後10天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拒絕向外國公民發放工作許可證,必須說明拒絕的原因。
第三,辦理並發放工作許可證
17.工作許可證的辦理、發放或註銷由當地內務機關負責。
18.工作許可證應註明所有人的信息(姓名和父親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或常住國)和工作或業務活動的時間,必要時補充其他信息。外國公民的彩色照片附在工作許可證上。工作證有很多防偽措施,是壹種普通證件大小的塑封證件。工作證是重要的會計憑證。工作許可證的格式由俄羅斯內政部批準。
19.工作許可證應由決定簽發此證的當地內務機關或經領導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0.簽發工作許可證時,國家稅收應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數額征收。
21.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者,包括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主並作為雇主或項目(勞務)訂購者的外國公民,必須在外國工人開始在俄羅斯聯邦從事勞務活動之前,將其工作許可證交給已經獲得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工人。
22.工作許可壹旦遺失,外國公民必須在10天內向當地內務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復印件,說明遺失情況,並提供彩色照片。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出示任何文件。工作許可證遺失經核實後,將向外國公民發放工作許可證副本。
23.在《地位法》第18條第9款和第32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情況下,地方內務機關應取消已簽發的工作許可,在3天內通知該外國公民,並要求其離開俄羅斯聯邦。同時,工作許可必須收回。
24.地方內務機關負責統計發放和註銷的工作許可證,並按規定程序向俄聯邦內務部上報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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