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規定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賬戶,並遵守實名制登記的要求,包括:(1)投資者為個人的, 應親自辦理開戶手續並在開戶資料上簽字,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 (2)投資人為單位的,應出具單位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等開戶證明文件。壹般單位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三)期貨經紀合同和期貨結算賬戶的投資者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壹致;(4)在期貨經紀合同等開戶資料中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客戶信息。
同時,規定還要求期貨公司、期貨公司依法委托辦理開戶手續的證券公司(IB)應當對投資者進行實名制登記審核。期貨公司應當采集並保存投資者的圖像資料,不得與不符合實名制要求的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也不得為未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申請交易編碼。
此外,現行法律法規也從反洗錢角度要求投資者以真實身份開戶。這方面的規定有《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期貨公司發現投資者借用他人名義開戶的,可以認定為涉嫌洗錢,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投資者可能被追究洗錢責任。
事實上,以他人名義開戶不僅為法律所禁止,還可能給名義借款人(投資人)和名義貸款人(他人)帶來潛在風險,造成經濟糾紛。至於名義上的借款人(投資人),當交易有利可圖時,名義上的出借人(其他人)可能會主張對交易利潤的權利,導致名義上的借款人(投資人)無法獲得該利潤。同時,如果名義出借人(其他人)與第三人發生經濟糾紛,其賬戶資金和頭寸可能被第三人依法查封或凍結,也就是說,名義借款人(投資人)借用他人名義開戶是不安全的。至於名義出借人(其他人),如果名義借款人(投資人)不承認賬戶是自己的,那麽名義出借人(其他人)最終很可能要承擔頭寸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