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公司增資是指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公司資信,依法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有兩種形式:原始股東增資和新股東入股。原股東增資分為單個股東按比例增資和全體股東按比例增資兩種形式。公司減資是指公司因資本過剩或嚴重虧損,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常見的有兩種形式:減少出資總額,改變原出資比例不改變出資比例,減少各股東出資。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頻繁而常見的方式,股東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以上三種情況會導致公司股權比例和金額發生變化,進而導致公司需要變更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股權狀況,所以通常稱為股權變更。大部分股權變動是由增資和股權轉讓引起的。
依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這也是股權轉讓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限制之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轉讓股權的限制主要有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地點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限制、特殊股份轉讓限制和取得自有股份限制。
封閉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其股份。”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對這種中轉地的限制,在各國立法中也是極為罕見的。
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
《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的權利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平等,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